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如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总则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全部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办法废止时间
根据《全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房屋登记办法废止。现行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注重依托“一张网”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房屋登记办法是1986年公布的法律,对房屋登记、服务机构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施行时间: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废止时间:该办法于2019年9月6日被废止。背景与意义: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前,《房屋登记办法》是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的重要依据。它明确了房屋登记的程序、要求、效力等,对于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房屋登记办法》曾是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的重要部门规章,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然而,该办法已于2019年9月6日废止,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取代了分散登记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 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
2001年《房屋登记办法》
001年并没有名为《房屋登记办法》的法规,当时施行的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为详细介绍:出台背景:2001年前后,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屋权属登记成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发布与施行:该办法是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废止:自2008年7月1日起,该办法被《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废止。
年 10 月 27 日建设部令第 57 号发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实施与废止 实施时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 废止情况:自2008年7月1日起,该办法被《房屋登记办法》废止。这表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房屋登记管理也在不断更新和升级。
在建工程抵押,是建设单位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筑规划许可证,有合法的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和建筑物,并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六十条要求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要求在建工程必须取得预售许可才可以抵押。
